微博上發了32張圖 攝影師被判賠32000元 照片是他離職前為所在的影樓拍攝,法院認為著作權應歸影樓 廈門日報訊 (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湖法宣)攝影師從影樓離職后,將之前的攝影作品刊載于個人微博,這一行為是否侵權?近日,湖里法院發布一起知識產權案例。 阿文(化名)曾在一家影樓擔任攝影師,主要負責婚紗攝影。2017年9月入職時,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2018年1月-2月期間,阿文為影樓拍攝了一組“2018年春季攝影宣傳片”。同年3月11日,阿文從該影樓辭職。一個月后,阿文開始陸續在他的個人微博上發布案涉的32張攝影作品,配文“關于廈門”,其中僅少數作品上帶有該影樓的logo。 影樓負責人表示,阿文未經許可便擅自將攝影作品用于個人使用和商業宣傳,導致影樓的權益受到損害。影樓認為阿文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影樓的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遂將阿文訴至法院。 法庭上,阿文辯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作為作者,自己對這些作品享有署名權,不構成侵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自己的行為屬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同時,自己也遵守了曾與影樓簽署的保密協議,在微博上發布帶有影樓水印的圖片。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攝影作品的知識產權歸影樓所有。阿文將案涉作品上傳到個人微博,使網絡用戶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這些作品,已超出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的范圍,顯然不屬于創作新作品的行為。因此,阿文的行為不構成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另外,阿文未經影樓同意,將案涉攝影作品在個人微博上發布,侵犯了影樓享有的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不屬于對署名權的正當行使。 綜上,湖里法院一審判決阿文應停止使用影樓享有著作權的32張攝影作品,在微博上發布賠禮道歉的文字并置頂15日,向影樓賠償經濟損失32000元。 法官說法 攝影師行為不構成“合理使用” 承辦本案的法官表示,工作期間因履行職務創作的職務作品,按照約定著作權歸單位所有的,由單位享有著作權。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或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是,前述“合理使用”情形,是指將別人的作品作為自己作品的根據,用以創造新作品,說明新觀點。員工離職后,將在職期間的職務作品上傳到個人微博,使網絡用戶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不屬于創作新作品的行為,也明顯超出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的范圍,不構成“合理使用”情形,且構成對著作權人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應承擔侵權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