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江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應急指揮部 第9號通告 為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輸入,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福建省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綜合協調組關于進一步做好境外入閩人員健康管理的公告》、《福州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應急指揮部關于對境外來榕人員進一步加強健康管理的通知》等有關精神,現就境外來臺人員集中隔離期間及確診后相關費用分擔機制通告如下: 一、集中隔離期間的食宿費用 境外來臺人員集中隔離期間的食宿費用由被隔離對象自理,其中宿費每間每日150元,餐費每人每日50元。若后期因滿房有新增隔離點需要,則將對新增隔離點所需食宿費用另行公示。 二、集中隔離期間的人員轉運、核酸檢測費用 集中隔離期間的人員轉運及核酸檢測費用現階段由政府承擔。 三、集中隔離期間的就診醫療費用 (一)出現發熱、咳嗽、氣促等癥狀 統一安排到指定醫院就診,產生的就診費用由被隔離人員自行承擔。 (二)被判定為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觸者 由集中醫學觀察點轉至監測隔離點,自轉至監測隔離點起,產生的食宿費用由政府承擔,若有發熱、咳嗽、氣促等癥狀,統一安排到定點醫院就診,若未被判定為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產生的就診費用由密切接觸者自行承擔。 (三)被判定為新冠肺炎確診病例 嚴格按照國家、省、市關于境外返回人員新冠肺炎輸入病例醫療費用支付有關規定進行結算。 四、境外來臺人員若有虛報、瞞報信息(如謊報基本信息、謊稱家庭困難或以家庭困難為說辭拒絕入住集中隔離點、謊稱患有基礎性疾病、隱瞞旅居史或接觸史、隱瞞病情等),或是拒絕集中隔離、核酸檢測等妨礙防控措施的行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個人承擔。 五、本通告自2020年3月23日起施行。 臺江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應急指揮部 2020年3月23日 除此之外, 泉州、莆田、龍巖、三明等地 發布最新通告! 嚴厲打擊境外入泉人員 涉疫情違法犯罪行為! 泉 州 關于嚴厲打擊境外入晉人員 涉疫情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有效防范和應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輸入,切實保障廣大市民、海外鄉親和境外入晉人員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3月5日以后經全國各口岸入境抵晉的中國大陸公民、港澳臺同胞和外國公民,都應當嚴格遵守福建省、泉州市及我市疫情防控的有關規定,對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將依法從嚴處理,現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或阻礙執行職務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如實申報境外旅居史、接觸史信息的; 2.隱瞞健康狀況,不如實申報或者通過其它手段隱瞞發熱等癥狀的; 3.到達我市后拒不接受定點集中隔離或者居家隔離的; 4.在集中隔離觀察期間,違反隔離規定,不配合工作人員工作的; 5.拒不配合醫學檢測、檢疫及流行病學調查的; 6.編造傳播疫情謠言,慫恿他人對抗隔離,阻礙執行防疫工作的。 二、外國人入境后,留宿旅館、外國人本人或留宿人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信息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外國人在旅館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留宿的,外國人本人或者留宿人未在24小時內申報臨時住宿登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處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冒用他人身份證申報或登記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四、采取偷越國邊境等手段入晉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以偷越國邊境或非法入境予以處罰;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歡迎監督故意隱瞞接觸史、旅居史及謊報、瞞報病情和拒不配合執行相關疫情防控措施的單位和個人。 24小時舉報電話:110 特此通告。 晉江市公安局 2020年3月23日 關于嚴厲打擊境外入石人員 涉疫情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有效防范和應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輸入,切實保障廣大市民、海外鄉親和境外入石人員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3月5日以后經全國各口岸入境抵石的中國大陸公民,港澳臺同胞和外國公民,都應當嚴格遵守福建省、泉州市及我市疫情防控的有關規定,對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將依法從嚴處理,現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或阻礙執行職務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如實申報境外旅居史、接觸史信息的; 2.隱瞞健康狀況,不如實申報或者通過其它手段隱瞞發熱等癥狀的; 3.到達我市后拒不接受定點集中隔離或者居家隔離的; 4.在集中隔離觀察期間,違反隔離規定,不配合工作人員工作的; 5.拒不配合醫學檢測、檢疫及流行病學調查的; 6.編造傳播疫情謠言,慫恿他人對抗隔離,阻礙執行防疫工作的。 二、外國人入境后,留宿旅館、外國人本人或留宿人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外國人在旅館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留宿的,外國人本人或者留宿人未在24小時內申報臨時住宿登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處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冒用他人身份證申報或登記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四、采取偷越國邊境等手段入石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以偷越國邊境或非法入境予以處罰;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歡迎監督故意隱瞞接觸史、旅居史及謊報、瞞報病情和拒不配合執行相關疫情防控措施的單位和個人。 24小時舉報電話:110 特此通告。 石獅市公安局 2020年3月21日 關于嚴厲查處境外入南人員 涉疫情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有效防范和應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輸入,切實保障廣大市民、海外鄉親和境外入南人員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泉州市防控新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境外入泉人員健康管理服務的通告》要求,3月5日以后經全國各口岸入境抵南的中國大陸公民,港澳臺同胞和外國公民,包括持有南安市證照(含身份證、護照、通行證)以及南安域外證照(含身份證、護照、通行證、回鄉證等)的,都應當嚴格遵守福建省、泉州市及我市疫情防控的有關規定,對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將依法從嚴處理,現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或阻礙執行職務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不如實申報境外旅居史、接觸史信息的; 2. 隱瞞健康狀況,不如實申報或者通過其它手段隱瞞發熱等癥狀的; 3. 到達我市后拒不接受定點集中隔離或者居家隔離的; 4. 在集中隔離觀察期間,違反隔離規定,不配合工作人員工作的; 5. 拒不配合醫學檢測、檢疫及流行病學調查的; 6. 編造傳播疫情謠言,慫恿他人對抗隔離,阻礙執行防疫工作的。 二、外國人入境后,留宿旅館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辦理外國人住宿登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留宿旅館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外國人在旅館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本人或者留宿人未按規定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時內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冒用、盜用他人身份證件或者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申報或登記的 冒用他人身份證申報或登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采取偷越國邊境等手段入南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以偷越國邊境或非法入境予以處罰。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歡迎監督故意隱瞞接觸史、旅居史及謊報、瞞報病情和拒不配合執行相關疫情防控措施的單位和個人;對未按規定報告境外入南人員的個人、單位,將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 24小時舉報電話:110;86399000 特此通告。 南安市公安局 2020年3月22日 關于依法快速查處境外 進入臺商區人員 涉疫情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有效防范和應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輸入,切實保障廣大群眾、海外鄉親和境外進入我區人員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我區復工復產工作順利進行,根據泉州市防控新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境外入泉人員健康管理服務的通告》要求,3月5日以后經全國各口岸入境抵達我區的中國大陸公民,港澳臺同胞和外國公民,都應當嚴格遵守福建省、泉州市及我區疫情防控的有關規定,對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將依法快速查處,現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或阻礙執行職務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不如實申報境外旅居史、接觸史信息的; 2. 隱瞞健康狀況,不如實申報或者通過其它手段隱瞞發熱等癥狀的; 3. 到達我區后拒不接受定點集中隔離或者居家隔離的; 4. 在集中隔離觀察期間,違反隔離規定,不配合工作人員工作的; 5. 拒不配合醫學檢測、檢疫及流行病學調查的; 6. 編造傳播疫情謠言,慫恿他人對抗隔離,阻礙執行防疫工作的。 二、外國人入境后,留宿旅館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辦理外國人住宿登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留宿旅館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外國人在旅館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本人或者留宿人未按規定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時內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冒用、盜用他人身份證件或者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申報或登記的 冒用他人身份證申報或登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采取偷越國邊境等手段進入我區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以偷越國邊境或非法入境予以處罰。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歡迎監督故意隱瞞接觸史、旅居史及謊報、瞞報病情和拒不配合執行相關疫情防控措施的單位和個人;對未按規定報告境外進入我區人員的個人、單位,將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 24小時舉報電話:110;27393110 特此通告。 泉州市公安局臺商投資區分局 2020年3月23日 關于嚴厲打擊境外入永人員 涉疫情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有效防范和應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輸入,切實保障廣大市民、海外鄉親和境外入永人員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境外入泉人員健康管理服務的通告》要求,3月5日以后經全國各口岸入境抵永的中國大陸公民、港澳臺同胞和外國公民,包括持有永春縣證照(含身份證、護照、通行證)以及永春域外證照(含身份證、護照、通行證、回鄉證等)的,都應當嚴格遵守福建省、泉州市及我縣疫情防控的有關規定,對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將依法從嚴處理,現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或阻礙執行職務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不如實申報境外旅居史、接觸史信息的; 2. 隱瞞健康狀況,不如實申報或者通過其它手段隱瞞發熱等癥狀的; 3. 到達我縣后拒不接受定點集中醫學觀察或者居家醫學觀察的; 4. 在集中醫學觀察期間,違反醫學觀察規定,不配合工作人員工作的; 5. 拒不配合醫學檢測、檢疫及流行病學調查的; 6. 編造傳播疫情謠言,慫恿他人對抗醫學觀察,阻礙執行防疫工作的。 二、外國人入境后,留宿旅館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辦理外國人住宿登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留宿旅館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外國人在旅館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本人或者留宿人未按規定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時內向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登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冒用、盜用他人身份證件或者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申報或登記的 冒用他人身份證申報或登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采取偷越國邊境等手段入永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以偷越國邊境或非法入境予以處罰。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歡迎監督故意隱瞞接觸史、旅居史及謊報、瞞報病情和拒不配合執行相關疫情防控措施的單位和個人;對未按規定報告境外入永人員的個人、單位,將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 24小時舉報電話:110 特此通告。 永春縣公安局 2020年3月22日 關于嚴厲打擊境外入豐人員 涉疫情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有效防范和應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輸入,切實保障廣大市民、海外鄉親和境外入豐人員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自2020年3月5日以后經全國各口岸入境到達豐澤區持各類證照的中國大陸公民、港澳臺同胞和外國公民,必須自覺遵守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疫情防控的有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傳染病防治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行為,將依法從嚴處理,現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如實申報境外旅居史、接觸史信息的; 2.隱瞞健康狀況,不如實申報或者通過其它手段隱瞞發熱等癥狀的; 3.到達豐澤區后拒不接受集中醫學觀察或者居家醫學觀察的; 4.在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期間,違反隔離規定,不配合工作人員工作的; 5.拒不配合醫學檢測、檢疫及流行病學調查的; 6.編造傳播疫情謠言,慫恿他人對抗隔離,阻礙執行防疫工作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拒不執行政府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或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外國人入境后,留宿旅館及在旅館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留宿,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信息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旅館未按照規定辦理外國人住宿登記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外國人在旅館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留宿的,未在入住后24小時內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登記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旅館未嚴格執行疫情防控工作指令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予以從嚴處理。 三、冒用、盜用他人身份證證件或者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申報或登記的 冒用他人身份證申報或登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采取偷越國邊境等手段入豐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以偷越國邊境或非法入境予以處罰;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協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逃避檢查,或者為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違法提供出境入境證件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歡迎廣大市民群眾共同監督,提供故意隱瞞接觸史、旅居史及謊報、瞞報病情和拒不配合執行相關疫情防控措施的違法犯罪線索,24小時舉報電話:0595-22597110。 特此通告。 泉州市公安局豐澤分局 2020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