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說每天世界上人們說得最多的幾句話,其中一定有“對不起”。作為一種禮貌性用語,“對不起”釋放出了善意,體現出了擔當,常常能起到化干戈為玉帛的作用。但給道歉立規矩、制定法律,很多人會覺得是件新鮮事。而香港近日通過了一部關于道歉的法律,成為亞洲首例道歉法。 立法為道歉開路 香港特區立法會7月13日三讀通過的這部《道歉條例草案》(簡稱《草案》),明確規定了道歉的含義、適用情形和程序、法律后果等內容,雖然只有13條,但簡約不簡單。 香港律政司自2010年起便提出多項建議,探討通過制定道歉法例增加爭端雙方和解機會的可行性。2012年,律政司成立了調解督導委員會,將制定相關法例列入立法計劃。經過兩次為期6周的公眾咨詢,直到本月13日才在立法會三讀通過。 為何要為道歉立法?負責該《草案》的法案委員會主席周浩鼎介紹說,在發生不幸事故產生爭議時,給他人造成傷害的一方有意表達歉意,或者即便認為自己沒有過錯,也想出于同情傳遞善意,但又擔心自己說了“對不起”后,反而成為被追責的證據而負法律責任。不少律師也會建議當事人不要這么做,以免“落人口實”。但有時,受害者卻很需要加害方一聲道歉,認為這是金錢賠償無法替代的。 香港為道歉立法,就是要為道歉者心理“解壓”和“松綁”,幫助他們解除后顧之憂,大大方方地向受害者及其家屬和親人,道一聲“對不起”,以促進爭端友好、和睦地解決。但怎么才算是道歉、道歉了會怎么樣、道歉會不會被人利用,厘清道歉的含義和法律后果是關鍵。 道歉者“無責” 《草案》規定,“道歉”是指某人就某事宜表達歉意、懊悔、遺憾、同情或善意,表達可以是口頭的、書面的,或者行為上的。如表達的一部分包含“承認過失或法律責任,或是事實陳述”,也在“道歉”的“含義”之內。 在香港特區律政司之前開展的公眾咨詢中,人們便圍繞這一定義、就兩個最為主要的方面提出了問題。一是道歉是否會被認為應負法律責任,二是道歉應是全面還是有限度的。 《草案》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解釋。法庭在裁定過失、法律責任或者有爭議事項時,不得將道歉作為不利于道歉者的考慮因素。也就是說,道歉不代表道歉的人錯了,要追責還得另外單獨舉證。 對于全面道歉,《草案》關于表達“承認過失或法律責任”的規定實則確認了這一精神。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顧敏康說,全面道歉的意思就是不能一句“對不起”就完了,還得講出所以然。 《草案》如此規定,除了讓道歉表達更為充分和更顯誠意外,還有實證研究作為支撐。美國伊利諾伊州大學法律和心理學教授羅蓓娜研究發現,有限度的道歉可能讓另一方難以確定是否接納和解建議,而全面道歉則會增加和解的機會。 從事交警工作的何先生對記者說,發生一般性的交通事故時,常有肇事者不愿道歉的情況,以致雙方各執一詞、劍拔弩張。有了這樣一部法律,肇事者可以更坦然些,受害者聽到道歉也不會得理不饒人,又不影響依法處理事故,道路文明可能會更好一些。 適用有限定范圍 《草案》為道歉者提供保護,并將政府的道歉也涵蓋其中,以更有效地處理公眾事件,減少民怨、化解危機,但也不是適用所有程序、囊括所有特區機關。 《草案》規定,法例僅適用于司法、仲裁、行政、紀律處分及規管性程序等民事法律部分,不適用于刑事法律程序,以及《淫穢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死囚裁判官條例》等。在立法會關于《草案》的資源摘要中指出,這主要是參照其他地區做法,并排除與其他法律抵觸的可能性。 至于《草案》將立法會會議程序豁免于適用范圍之外,法案委員會解釋說是為了方便議員在立法會發言、質詢、動議及在辯論議案和撰寫報告時,方便引述某人的道歉作為考慮因素,以便讓議題討論更為充分。 道歉者“無責”方面,《草案》其實也留了一個小小的“后門”,賦予法庭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行使酌情權。香港特區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表示,道歉內容一般不能成為“呈堂證供”,但若道歉內容是訴訟中的唯一證據,法庭則可以酌情使用,而法庭行使酌情權時須顧及公眾利益,屬于公平公正之舉。 據了解,為道歉立法在實行普通法的地區也非新鮮事物。美國馬薩諸塞州1986年就制定了世界上首個道歉法例,目前加拿大、澳大利亞、蘇格蘭等56個國家和地區均已有相關法律。 “《草案》通過后,香港將會成為亞洲首個制定道歉法例的司法管轄區,有助于提升香港作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袁國強說。 |